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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在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其提出的方案或议案应当经过董
事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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