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3、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4、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并依据对子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对母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对母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母公司确定和提名后出具相应的委派(推荐)书。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并履行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5、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6、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7、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得与任职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定期向母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向母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参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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