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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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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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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