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购(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 远期购(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购(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购买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买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或回款时间相匹配。
(五)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八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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