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委托理财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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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计算。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2、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向财
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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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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