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
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先
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董
事会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二),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经办人应将《保密提示函》和《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
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尽可能安排在业绩预告、快报披露之后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不得在相关文件、媒体和网
站上使用本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使用的除外。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悉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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