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投资以下投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 5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 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五)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实施的非经营性公共领域项目;
(六)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七)资产负债率超过企业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超过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 10 个百分点)的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
(八)单 项 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50%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或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境外投资的项目,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六)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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