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内部审计准则,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
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负责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工作量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人员数
量能够满足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审计、财务会计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
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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