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沟通和监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前,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后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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