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确保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担保费的,担保费用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时需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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