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善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及时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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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审计信息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信息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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