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保管董事会印章,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投资部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特殊或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议案)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需);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或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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