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和运作程序,确保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试行)》(科环集团综〔2025〕6 号)《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
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确
保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决策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以会议形式决策。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该聘任无效。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
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债券发行计划;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六)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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