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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05:15 股吧网页版
达刚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
经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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