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 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 挪作他用。
第四条 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
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按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 150
万元的捐赠由董事长批准,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
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的捐赠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3、单笔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金额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的捐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
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 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
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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