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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05:14 股吧网页版
达刚控股: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租赁和运输服务等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办法,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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