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8:23:10 股吧网页版
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并公
告。

第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六)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七)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促使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