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
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董
事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明其使用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该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候选人的选票将作废。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候选人的选票将有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获得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相等,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本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如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未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且由于本款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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