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应依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本制度所称
“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50% 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
理财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
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四)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投资范围及品种为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国债逆回购、公司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公司不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也不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六)应严格按《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
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理财市场进行投资环境分析、论证,收集信息,积极与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负责编制具体的投资理财方案,包括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门为理财的执行管理部门,负责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定期编制理财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风险,合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相关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具体由财务部门理财专门负责人依次报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有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签字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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