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企业价值、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常设部门,负责
日常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并负责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沟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基本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必须遵循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和相关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工作应同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体工作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处理好法定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亦应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等。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证券部专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落实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批准的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常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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