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
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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