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于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审慎选择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以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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