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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23:07 股吧网页版
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保障股东利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由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展开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职能部门均为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下属单位根据需要应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公司总部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人员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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