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适用规定和《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裁办公会制度,总裁通过总裁办公会商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裁办公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三条 总裁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总裁办公室,作为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经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
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
议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二)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 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前一个月提出解聘
的理由,由董事会决议;
(二)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可由总裁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决定公司年度各专业计划;
(九) 决定公司年度公司各单位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裁有权审批单笔交易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交易及不属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交易事项,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除外。
第十二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
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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