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股权(含
股票)、有价证券、货币资金、实物等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
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
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
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有权的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
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
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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