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容。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
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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