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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23:05 股吧网页版
乾照光电: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完善和健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三) 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在公司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任一情形,并且,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公司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任一情形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定期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分红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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