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19:53:12 股吧网页版
双林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无担保的债券除外)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经公司授权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投资的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产品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投资资金,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指定责任人跟踪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做好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只能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