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作为兼职职位;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股权管理、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风险投资、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常务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市有关事务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公司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各主管机构要求的任务;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列席总经理工作会议和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公司有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如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需要);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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