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成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应予以充分披露。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六)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于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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