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一一列 示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发起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91330200725152191T。
代码:91330200725152191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35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普通股 235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深
8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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