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及交易均适用本制度。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全部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中“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人”及“关联方”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另行制订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核心关连人士(即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第七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成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
(三)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关连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四)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
第十一条 就第十条第(一)、(二)、(三)条所述的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
(2)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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