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
第四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第五条 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企业愿景,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四)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五)对公司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方案、资本运营计划、闲置资金运用方案、资产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六)督促、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有权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签署抵押融资和贷款事项的文件;
3、签发属下全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4、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其它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十)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以及公司财务报告工作。
(十一)审批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公务费用报销。
(十二)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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