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
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
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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