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9.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2025-08-30 17:01:20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9.9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第9.4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已消除的,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等文件。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9.1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25-08-30 19:04:00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5-08-31 11:59:05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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