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7:11:10 股吧网页版
再遭监管部门问责 ST易联众信披为何屡屡违规
来源:中国财富网

K图 300096_0

  继2024年5月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后,ST易联众日前再次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问责。

  2025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易联众及时任董事长张曦、现任董事长吴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经查,2020年4月26日,ST易联众、吴梁斌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在未实现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易联众对上海云鑫取得的民生科技股权承担回购义务。然而,易联众于2020年4月29日、2022年10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均未包含前述回购条款,直至2025年8月18日才予以披露。

  监管部门认为,易联众未及时完整披露子公司民生科技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相关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张曦作为易联众时任董事长,吴梁斌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总经理,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易联众及张曦、吴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25年8月1日,ST易联众发布公告称,其因原实际控制人张曦违规担保、借款等事项引发的证监会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涉及金额高达7.6亿元的违规担保尚未完全消除。

  早在2023年12月8日,易联众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2016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3日,公司前实控人张曦和其妹张华芳共外借易联众公司公章达26次。

  梳理易联众过往公告显示,“外借公章”事件中存在多次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为时任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且时任实控人以公司的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

  2024年5月8日,ST易联众披露公告称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告知书中披露被立案的原因为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控人立案。

  需注意的是,在2023年12月8日的回复公告结尾,易联众称“除上述回复内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且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披顽疾亟待整治

  时间回溯到2023年11月,易联众原实控人张曦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其所持上市公司6960.67万股股份,在二次司法拍卖中,被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城发”)以2.88亿元成功竞得,折合每股约4.14元。

  2024年3月25日,随着司法拍卖股份正式完成过户,周口城发成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城发科技实际控制人周口市财政局成为易联众实际控制人。

  早在股权变更之初,周口城发曾公开表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周口国资的入主并未让这家上市公司摆脱困境。易联众自2024年起股票被戴帽。此次警示函的下发,将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等诸多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从财报来看,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58亿元,同比下降29.97%;归母净利润亏损4328.11万元。2025年一季度,ST易联众实现收入5936万元,归母净利润-2626万元。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新版《证券法》第19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2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ST易联众这样的上市公司,如何解决信披违规顽疾,摆脱经营困境,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