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 3 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 5 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 6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 7 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 8 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 9 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