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文件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 4 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
的行为。
第 5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其提供担保。
第 6 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7 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
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
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 8 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 9 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
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 10 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 11 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
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 12 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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