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4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5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6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7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8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9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
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10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12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13条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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