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 3 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 4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 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 6 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
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 7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 8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
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 9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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