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 1 条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法人
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4 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 5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 6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7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电子邮件、办公系统流程、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8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9 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 10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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