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5-056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于近日签署了《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拟由信达投资向公司提供共益债借款 1 亿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共益债的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
新增引入额度为 1 亿元的共益债借款,年利率不超过 8%,借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用于公司及下属核心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在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后,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在酒泉中院批复许可额度内,公司及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信达投资签署了《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由信达投资向公司提供共益债借款 1 亿元。本次共益债将主要用于提升现有产能利用率,确保公司新增优质境外异质结电池片订单的交付,共益债的投放有利于公司维持境外优质客户稳定、增强订单交付能力、提升公司异质结产品竞争力及品牌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重整价值。
二、出借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68440
3、法定代表人:林华喆
4、成立日期:2000 年 8 月 1 日
5、注册资本:468,231.72 万元
6、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7、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商业地产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资产重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持有信达投资 100%股权
9、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信达投资是中国信达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中国信达、信达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共益债债权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共益债债权投资的先决条件
以下先决条件经甲方认定全部成就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款项:
(1)本协议已被各方及有关方签署、出具并生效。
(2)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每期放款前,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可能会产生乙方破产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3)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4)已取得酒泉中院许可本次共益债的书面批复,同意乙方进行共益债借款,明确甲方借款的共益债性质。
3、借款本金:在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 1 亿元的共益债借款。
4、借款利率及付息安排:按协议约定结算利息,借款期限到期时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借款期限:自首笔借款发放之日起 24 个月。若在 24 个月内乙方重整计
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管理人足额收取重整计划项下全部重整投资款之日,本协议下共益债借款自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提前到期日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6、借款用途:甲方借款仅用于乙方及乙方核心子公司生产经营等共益债用途。乙方和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且不得将该款项挪用。
7、共益债债权投资合作
甲方提供借款形成的共益债债权总规模计入酒泉中院许可乙方预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规模,且乙方累计借入的共益债务规模不超过许可的规模。
乙方及丙方共同承诺并保证乙方的重整计划应当包括本协议约定的共益债债权金额,以及对本次共益债借款进行现金清偿的安排。但若本次共益债借款已根据约定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转换为重整投资款或上市公司纾困借款的,则重整计划中对共益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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