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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7:38:04 股吧网页版
*ST金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5-054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 29,330,822.96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诉讼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2 月 19 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
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送达的《传票》((2025)苏 0591 民
初 2400 号)、《应诉通知书》((2025)苏 0591 民初 2400 号)及《民事起诉
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公司现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91 民初 2400 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3、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9,8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的利息 676,555 元、罚息 249,356.25 元、复利 9,553.25 元,以及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与以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2)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的利息 273,355.56 元、罚息 100,750 元、复利 3,859.9 元,以及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与以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3)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 30,000 元;

(4)若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 4,223

万元、1,321 万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

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共 6 起,涉及金额 881,411.78 元,具体情况如下:

提起诉讼的

序号 起诉方 被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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