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金刚光伏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数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等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3.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 仅就公司本次签署的《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之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智算中心多元算力服务项目之服务协议》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s: //www.gsxt.gov.cn)的查询,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大数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
住所 镇江市************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大数据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软件开发; 云计算设备制造; 物联网技
术研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
围设备制造;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 对外承包工程; 物业管理; 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50 年 7 月 22 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为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签署《智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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