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七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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