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方含义相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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