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8、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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