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给予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
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及
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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