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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

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
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的议案。当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董事时,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一名董事时,则采用直接投票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

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
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
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二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
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

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的

所有投票无效。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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