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接受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时,
由经办人员向接收单位或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见附件1),并要求对 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2),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 复印件
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接受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附件1: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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